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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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0)黑2723民初340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漠河龙腾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16000 | 一、确认T某某为龙腾旅游公司的股东,T某某所持有的龙腾旅游公司的60%股权为T某某所有;
二、确认T某某、Y某某为T某某曾经的股权代持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T某某已预交),由龙腾旅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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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2020)黑2723民初340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漠河龙腾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漠河市人民法院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