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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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浙民申2412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1-08-31 |
2 | 合同纠纷 | (2020)浙01民终4910号 | 上诉人 | - | 11548000 | 一、维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2238号
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八项;
二、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2238号
民事判决第九项;
三、变更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2238号
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若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四项债务,则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有权以其质押的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编号:×××73,扣除1310621.8元后)就上述第一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上述应收账款在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四项确定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变更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2238号
民事判决第七项为:若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债务,则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有权以其质押的对被告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编号:×××97,扣除2430295.25元后)就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上述应收账款在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第四项确定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5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0564元,由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Y某某、永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1088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担13423元;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负担26702元;由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42098元;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2-01 |
3 | 合同纠纷 | (2019)浙0103民初2238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应炳杨,永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8059675.57 | 一、被告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编号为Ba*-*-*-*1《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5752.88元、罚息656550.40(罚息暂算至2019年10月20日,此后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编号为Ba158081804260025《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288287.16元、罚息199558.28元(罚息暂算至2019年10月20日,此后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0000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编号为Ba158081804260026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121115.25元、罚息473615.43(罚息暂算至2019年10月20日,此后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0000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用64398元;
五、若被告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被告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有权以其质押的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编号:04049006000485899173)就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上述应收账款在被告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若被告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则被告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有权以其质押的对被告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编号:04491889000538020100)就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上述应收账款在被告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确定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若被告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三项债务,则被告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有权以其质押的对被告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编号:04491998000538032697)就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上述应收账款在被告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确定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被告Y某某、被告永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Y某某、被告永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612元,根据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减少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为75564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80564元,由被告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Y某某、永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更多 | 2020-03-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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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1民初393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被告: 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25 | |
2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22)浙01民初2258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被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