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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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川1523行初3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江安县民政局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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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川1523民初205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2,W某某1,T某某
被告:
L某某,江安县民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
321759.99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川Q×××××号小型轿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2、W某某1、T某某各项损失110000元,支付被告江安县民政局垫付医疗费1061.9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川Q×××××号小型轿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2、W某某1、T某某各项损失160698元,支付被告江安县民政局垫付款50000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2、W某某1、T某某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W某某2、W某某1、T某某负担603元,由被告江安县民政局负担3000元;此款原告W某某2、W某某1、T某某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在支付被告江安县民政局的垫付款中扣除3000元,并支付给原告W某某2、W某某1、T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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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3
其他
(2016)川1523行初14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江安县民政局
10000
撤销江安县民政局于2004年5月26日向原告T某某与第三人G某某颁发的川江民结(04)字第01257号结婚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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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川1523民特9号
原告
原告:
江安县民政局
江安县人民法院
2024-06-14
2
--
(2024)川15行终119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江安县民政局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7
3
其他
--
被告
原告:
L某某,D某某
被告:
江安县民政局
江安县人民法院
2022-05-26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川1523民初205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W某某,T某某
被告:
L某某,江安县民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公司
江安县人民法院
2018-11-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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