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万利船务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望运虎
914205276980214865
50万元人民币
-
秭归县茅坪镇庙嘴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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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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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武汉海事法院
2016-11-25
〔2016〕鄂72执655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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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宜昌市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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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宜昌市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茅坪市场监管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鄂72执655号
2016-11-25
(2016)鄂民终999号民事裁定书
武汉海事法院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343500908
新标准
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
秭归698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2023-07-26
2024-07-15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鄂72执28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18)鄂72民终11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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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2
其他
(2016)鄂72执65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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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3
海事海商纠纷
(2017)鄂72执70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7)鄂72执70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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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4
其他
(2015)武海法保字第00537号
被申请人
-
1500000
一、准许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金阳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秭归县万利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财产150万元或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秭归898"轮、"秭归998"轮。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不申请则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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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4
5
合同纠纷
(2015)武海法商字第00542号
被告
原告:
泸州市纳溪区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秭归县万利船务运输有限公司,L某某
1100000
一、被告秭归县万利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泸州市纳溪区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物赔偿款1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1年6月24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止); 二、被告秭归县万利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泸州市纳溪区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运费及囤留费共计9.02万元; 三、驳回原告泸州市纳溪区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泸州市纳溪区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26元,由被告秭归万利公司负担。被告秭归万利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判决主文中所承担的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纳溪金阳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银行凭据用途栏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单位编码"10300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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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2017)鄂72民初1740号
原告
原告:
秭归县万利船务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武汉海事法院
2018-05-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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