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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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见处罚结果 | 现查明对江西省化学工业设计院宁波分院设计的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H酸项目(甲类车间)车间三、车间四、车间五建设工程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江西省化学工业设计院宁波分院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上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窗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上虞区大队 2017年10月19日。 ...更多 | 10000 |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上虞区大队 | 2017-10-19 | 绍虞公(消)行罚决字〔2017〕0486号 | |
2 | 见处罚结果 | 现查明对江西省化学工业设计院宁波分院设计的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料、成品罐组项目(罐组二(乙类)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江西省化学工业设计院宁波分院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上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窗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上虞区大队 2017年10月19日。 ...更多 | 10000 |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上虞区大队 | 2017-10-19 | 绍虞公(消)行罚决字〔2017〕0487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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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XPW2021-015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null | 2021-08-20 | 2025-08-19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洪国税一直 许变准字 〔2018〕 第8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 -- | 2099-12-31 |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 | |
3 | 赣建审批﹝2020﹞65号 | 关于公布住房城乡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结果的通告 | 商物粮行业(成品油储运工程)专业乙级,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专业乙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更多 | 2020-07-01 | 2025-07-01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青云谱区食许准﹝2022﹞第0364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2-06-28 | 2027-06-27 | 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大雷审字(2017)第002号 | -- | 石化仓储建设项目三期罐组1(扩建)、罐组3(扩建)、罐组4(新建) | -- | 2099-12-31 | 盐城市大丰区气象局 | |
6 | 赣建审批﹝2020﹞73号 | 关于公布住房城乡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结果的通告 | 商物粮行业(成品油储运工程)专业乙级,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专业乙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更多 | 2020-07-01 | 2025-07-01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7 | 91360000158262203E | 设立通知书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消防技术服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特种设备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科技中介服务,安全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消防器材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节能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更多 | 1990-06-11 | 2099-12-31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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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1)豫14民终5044号 | 上诉人 | - | -- |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601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G某某、Z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91.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291.63元,均由被上诉人G某某、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2-13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赣0104执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6-25 |
3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0)豫1402财保129号 | 申请人 | - | 8200000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10-20 |
4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0)豫1402财保9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诉前保全程序 | 2020-09-27 |
5 | 合同纠纷 | (2020)赣0104民初1610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省化学工业设计院 被告: 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1574000 | 一、被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江西省化学工业设计院借款本金157.4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借款本金157.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化学工业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575.5元,由被告负担1234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自行负担8235.5元;依法退还原告20575.5元。
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18 |
6 | 合同纠纷 | (2020)赣0104民初180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43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江西省化学工业设计院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9-07 |
7 | 合同纠纷 | (2020)赣0104民初1610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省化学工业设计院 被告: 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 驳回被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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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1)豫14民终5044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省化学工业设计院 被告: Z某某 |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29 | |
2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1)豫1402民初601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江西省化学工业设计院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