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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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17)冀01民初819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铁路局石家庄供电段 被告: 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北京铁路局石家庄供电段撤回对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铁路局石家庄供电段负担。 ...更多 | 2018-03-29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晋01民终1668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3-13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晋0122民初76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H某某,北京铁路局石家庄供电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200000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车辆修理费共计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0000元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车辆修理费等共计115461.35元(包括北京铁路局石家庄供电段为原告Z某某垫付的47000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19元,被告H某某负担2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1 |
4 | 合同纠纷 | (2016)冀8601执35号之三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5)石铁民一初字第4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6-01 |
5 | 合同纠纷 | (2016)冀8601执35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查封担保人Y某某名下位于保定市铁路宿舍金庄小区5-2-303号(房产证号:保定市房权证南市区字第××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7-05-31 |
6 | 其他 | (2016)冀8601执35号 | 申请人 | - | -- | 中止本院(2015)石铁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2-30 |
7 | 合同纠纷 | (2016)冀01民终5811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14768元,由上诉人保定平安技工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8-23 |
8 | 合同纠纷 | (2015)石铁民一初字第439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铁路局石家庄供电段 被告: 保定平安技工学校 | 1107526 | 一、被告保定平安技工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房屋、院落及附属设施、设备返还给原告北京铁路局石家庄供电段;
二、被告保定平安技工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铁路局石家庄供电段房屋租赁使用费、电费一百一十万七千五百二十六元六角八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七百六十八元,由被告保定平安技工学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21 |
9 | 合同纠纷 | (2015)石民立终字第0089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01-08 |
10 | 其他 | 西民初字第01325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Z某某,虽然没有提交相应的费用票据,上述损失总计 被告: 北京铁路局石家庄供电段 | 630700 | 一、被告北京铁路局石家庄供电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5595.6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107元减半收取5053.5元,由被告北京铁路局石家庄供电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107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5-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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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冀01民终524号 | 被上诉人 | -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29 | |
2 | 劳动争议 | (2023)冀0104民初711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段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
3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2023)豫0522民初118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段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3-15 | |
4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2023)豫0522民初118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段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3-02 | |
5 | 劳动争议 | (2022)冀0102民初110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段 被告: Z某某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
6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9)京0106民初970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铁路局,L某某,北京市永和庄农工商经营中心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19-06-27 | |
7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铁路局石家庄供电段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15-05-21 | |
8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铁路局石家庄供电段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15-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