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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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晋04民终2311号 | 上诉人 | - | 5837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37元,由W某某负担3431元,由长治市市政管理处负担62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9-28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晋04民终1601号 | 被上诉人 | - | 1273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6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7-25 |
3 | 其他 | (2016)晋0402行初14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长治市市政管理处 | 10000 | 准许原告L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 ...更多 | 2016-12-16 |
4 | 其他 | (2015)壶行非执字第345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不准许强制执行壶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5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5-11-06 |
5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2015)长刑终字第080号 | 被告 | - | 352988.5 | 一、被告人S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H某某、C某某、C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95329.5元(包括已领取的100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即承担120000元的赔偿责任;余款75329.5元(包括已支付的10000元),由被告人S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H某某、C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原审被告人S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称:事故发生后,上诉人驾车逃离现场,由于上诉人的法盲和无知,但想自首的意愿和情节是很明确的,原审无视上诉人的这一事实,就认为上诉人的辩解无相关证据不予采信是不公平的。上诉人深知由于自身的过错给受害人及家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但由于上诉人家庭经济等多种原因还没有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诉人愿尽最大的能力去赔偿,请求法院改判上诉人较轻的刑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22时50分许,原审被告人S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SG7**号北斗星轿车沿长治市太行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太行东街118号门前路段时与步行至此的被害人X某某发生碰撞,致X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S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S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96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S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X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经法医鉴定:X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S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10000元。
另查明:被害人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34736元、丧葬费23203.5元、误工费3669元、被扶养人(H某某)生活费30721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照片;W某某、W某某、L某某、W某某的询问笔录;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肇事车辆照片、长治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山西顺通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历史户成员信息、误工证明等证据材料、晋DSG7**号北斗星轿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原审被告人S某某、被害人X某某身份证明;领取赔偿款材料。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干警L某某、W某某归案说明;原审被告人S某某归案后的数次讯问笔录。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S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依法应予以严惩。原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人S某某对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H某某、C某某、C某某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正确,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应得的各项经济损失195329.5元(包括已领取的10000元),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即承担120000元的赔偿责任;余款75329.5元(包括已支付的10000元),由原审被告人S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正确。原审被告人S某某上诉称其有自首情节,经查,上诉人系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同时其也没有相应有效证据证明自首情节的成立,故对原审被告人S某某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原审被告人S某某至二审诉讼中也没有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其要求从轻处罚的该项情形也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正确,民事部分处理适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5-03-18 |
6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长民终字第01626号 | 上诉人 | - | -- | 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院作出的(2014)城五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 | 2015-01-26 |
7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城五民初字第430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长治市市政管理处 | 99280 | 驳回原告X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2元,退还原告X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1-15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郊民初字第4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H某某,长治市浩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支公司,长治市市政管理处,长治市科瑞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 | --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 ...更多 | 2014-05-12 |
9 | 其他 | (2013)民终字第00800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487元由上诉人长治市市政管理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3-07-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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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晋行赔终138号 | 被上诉人 | -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1-26 |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晋0403民初126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治市世行贷款管理中心,长治市市政管理处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晋04民终2311号 | 上诉人 | - |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5 |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晋04民终1601号 | 被上诉人 | - |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25 | |
5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晋0402民初289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长治市市政管理处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2017-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