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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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7日,乐成派出所民警告知乐清市赛烙奇滤网有限公司法人张**需对网站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2020年9月18日乐成派出所民警复查时,发现乐清市赛烙奇滤网有限公司法人未落实网站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乐清市赛烙奇滤网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在2020年10月1日前改正;当场训诫。 ...更多 | -- | 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 | 2020-09-18 | 乐公(乐)行罚决字〔2020〕04376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2018-07-12 | 〔2018〕苏0214执1826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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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苏0214执1826号 | 2018-07-12 | (2017)苏0214民初606号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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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浙0382民初483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被告: 乐清市赛烙奇滤网有限公司,Z某某,张宪顺,Y某某,无锡市博尔康医械塑料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W某某,Z某某 | 5970876.28 | 一、被告乐清市赛烙奇滤网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236万元、期内利息9376.28元、逾期罚息(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23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392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复利(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期内利息9376.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392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
二、如被告乐清市赛烙奇滤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Z某某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苏川村的不动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0)字第12397号],所得价款由原告在合同编号为62757492502015F005-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11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Y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合同编号为62757492502016F19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5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赛烙奇滤网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无锡市博尔康医械塑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本金2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赛烙奇滤网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Z某某、Y某某、Y某某、W某某、Z某某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赛烙奇滤网有限公司追偿;
六、九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55元,减半收取1287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77.5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2 | 合同纠纷 | (2018)浙0382民初483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被告: 乐清市赛烙奇滤网有限公司,Z某某,张宪顺,Y某某,无锡市博尔康医械塑料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W某某,Z某某 | 2724708.13 | 一、被告乐清市赛烙奇滤网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112万元、期内利息3708.13元、逾期罚息(自2018年5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1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392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复利(自2018年5月11日起以期内利息3708.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392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
二、如被告乐清市赛烙奇滤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Z某某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苏川村的不动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0)字第12397号],所得价款由原告在合同编号为62757492502015F005-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11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Y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合同编号为62757492502016F19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5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赛烙奇滤网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无锡市博尔康医械塑料有限公司、Z某某、Y某某、Y某某、W某某、Z某某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赛烙奇滤网有限公司追偿;
五、九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13元,减半收取7456.5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11076.5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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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382民初483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被告: 乐清市赛烙奇滤网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Y某某,无锡市博尔康医械塑料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W某某,Z某某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18-07-12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382民初483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被告: 乐清市赛烙奇滤网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Y某某,无锡市博尔康医械塑料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W某某,Z某某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18-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