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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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庆城县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19〕甘1021执1068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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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甘1021执1068号 | 2019-09-10 | (2019)甘1021民初1169号 | 庆城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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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 | 经审查,企业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登记 | -- | -- | 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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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甘1021民初500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庆城县恒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某某 | 50000 | 被告庆城县恒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共同返还原告J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8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7.6%支付利息至该借款清偿之日止。
款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被告庆城县恒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2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甘1021民初1169号 | 被告 | 原告: 西峰区贵妃醉酒经销部 被告: 庆城县恒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某某 | 21866 | 被告庆城县恒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给付拖欠原告西峰区贵妃醉酒经销部购买价款21866元。
款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元,由被告庆城县恒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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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甘1021民初1169号 | 被告 | 原告: 西峰区贵妃醉酒经销部 被告: 庆城县恒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 | 庆城县人民法院 | 2019-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