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配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刘新志
91440605MA4W482K3B
3000万元人民币
-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沙坊一路9号G1车间(住所申报)
荣誉奖项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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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粤06民终328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3.21元,由上诉人H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1-03-29
2
合同纠纷
(2020)粤0605民初1599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东中配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
109803.9
一、确认原告H某某与被告广东中配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2日解除;二、被告广东中配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述《厂房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予原告H某某;三、被告广东中配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29422.68元、违约金1535.86元及以29422.68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予原告H某某;四、被告广东中配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每月29422.68元的标准计算至上述第二项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租金予原告H某某;五、被告广东中配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万元予原告H某某;六、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4元(原告已预交3298.04元),由原告负担1309元,被告负担90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084.0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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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23)粤06民终581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东中配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12
2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22)粤0604民初1547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东中配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2-08-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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