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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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京0117行审44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不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作出的京规划国土(平)土罚字〔2017〕第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7-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