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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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28号 | 原告 | 原告: 巴中市巴州区第七小学校 被告: H某某,P某某 | 358666.7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巴中市巴州区第七小学校返还巴中市巴州区第七小学校校内操场下的地下室(建筑面积约1032㎡)。
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巴中市巴州区第七小学校支付租金296666.7元、租赁物的占有使用费17500元及违约金44500元。
三、驳回原告巴中市巴州区第七小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3580元,由原告巴中市巴州区第七小学校负担293元,被告H某某负担3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