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正常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彭志平
124407004561749819
163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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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粤73民初2338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科潮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
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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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
2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2)粤0703民初6700号
被告
原告:
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
准许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多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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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9
3
其他
(2019)粤0704行初29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10000
驳回原告H某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H某某已预交的一审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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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4
承揽合同纠纷
(2018)粤0703民初638号
被告
原告:
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105352.28
一、被告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报酬105352.2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3元,由被告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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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5
合同纠纷
(2018)粤07民终1344号
被上诉人
-
60000
准许蓬江区润汇商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蓬江区润汇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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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6
合同纠纷
(2017)粤0703民初5702号
被告
原告:
蓬江区润汇商店
被告: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30000
一、被告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蓬江区润汇商店返还定金30000元; 二、驳回原告蓬江区润汇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蓬江区润汇商店负担650元,由被告江门职业技术学院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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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7
其他
(2017)粤0703民初159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Y某某
50034.2
一、被告Y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赔偿款50034.2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558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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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8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7)粤07民终202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08-17
9
其他
(2017)粤0703民初1478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L某某,H某某,P某某,W某某,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广州惠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10500
一、被告广州惠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P某某赔偿款项10500元; 二、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广州惠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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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10
劳动争议
(2016)粤07民终2724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L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3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L某某逾期向本院交纳的二审上诉费10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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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7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粤0704民初4961号
被告
原告:
成都山予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2023-10-24
2
--
(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44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2015-06-08
3
劳动争议
(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44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20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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