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奇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杨延平
914113263357794071
500万元人民币
-
淅川县九重镇薛岗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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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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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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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07
〔2019〕豫01执2554号
2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其他
500.0
--
淅川县国家税务局
2016-10-21
淅国税简罚〔2016〕352号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空国税217
新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99-12-31
淅川县国家税务局渠首税务分局
2
空国税243
新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99-12-31
淅川县国家税务局渠首税务分局
3
914113263357794071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加工、销售:钢材、复合脱氧剂**
2018-08-22
2099-12-31
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新标准
--
加工、销售:钢材、五氧化二钒、复合脱氧剂**
--
2015-03-20
南阳市淅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1326民初1762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淅川县奇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1712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Q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30793.31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C某某垫付费用1712元; 三、驳回原告Q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5.65元,原告Q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6097.65元,被告C某某负担6288元(已在垫付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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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2
执行异议之诉
(2021)最高法民申7093号
第三人
-
--
驳回崇阳鑫瑞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11-17
3
合同纠纷
(2020)豫13执2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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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4
执行异议之诉
(2019)豫13民初179号
被告
-
7713286
准许F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5793元,减半收取32896.5元,均由F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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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5
合同纠纷
(2019)豫01执255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各被执行人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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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6
合同纠纷
(2018)豫13民初512号
被告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被告:
淅川县玉典钒业有限责任公司,淅川县奇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淅川县银龙水电有限公司,赵玉典,W某某
73174494.79
一、被告淅川县玉典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36174494.79元,并自2015年12月10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其中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借款利息以本金3700万元计,自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30日借款利息以本金36282250元计,自2018年7月31日起借款利息以本金36174494.79元计,已归还利息49179.17元在利息总额中予以扣减); 二、被告淅川县奇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W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3000万元借款本息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淅川县银龙水电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700万元借款本息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31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9314元,由被告淅川县玉典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2671元,其他五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负担6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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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7
合同纠纷
(2018)豫13民初512号
被申请人
-
36174494.79
冻结被申请人淅川县玉典矾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淅川县玉典化冶有限责任公司、淅川县银龙水电有限公司、淅川县奇昱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银行存款36174494.7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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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8
合同纠纷
(2019)豫01民初1116号
被申请人
-
32040000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淅川县玉典钒业有限责任公司、淅川县银龙水电有限公司、河南省淅川县玉典化冶有限责任公司、淅川县奇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W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20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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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9
其他
(2017)豫13执异652号
第三人
-
--
驳回异议人淅川县奇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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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3)豫1326民初1464号
原告
原告:
淅川县奇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河南鑫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淅川县人民法院
2023-05-05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1326民初1762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淅川县奇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淅川县人民法院
2021-07-02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1326民初1762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淅川县奇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淅川县人民法院
2021-07-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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