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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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8-06-25 |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0-09-10 |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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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内0203民初594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 124426.15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1万元、护理费1695元、残疾赔偿金82603.8元、交通费200元,共计9449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医药费22514.35元;
三、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
四、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营养费1500元;
五、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六、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鉴定费1782.5元;
以上第二项至第六项共计30296.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缴纳,原告Y某某已预交1413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8元,由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负担1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