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注销 华北
王爱军
9115020408216023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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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保利花园郁金园1-S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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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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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8-06-25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2020-09-10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内0203民初59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124426.15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1万元、护理费1695元、残疾赔偿金82603.8元、交通费200元,共计9449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医药费22514.35元; 三、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 四、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营养费1500元; 五、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六、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鉴定费1782.5元; 以上第二项至第六项共计30296.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缴纳,原告Y某某已预交1413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8元,由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负担1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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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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