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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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浙0702执5885号 | 申请人 | - |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702执5885号案件执行完毕 | 2021-01-15 |
2 | 其他 | (2019)浙0702民初7003号 | 原告 | 原告: 金华市东升连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6363 | 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金华市东升连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636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5日开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诉讼标的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7-25 |
3 | 合同纠纷 | (2019)浙0702执3020号 | 申请人 | - | -- | 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702执3020号案件执行完毕 | 2019-06-27 |
4 | 其他 | (2019)浙07民终903号 | 被上诉人 | - | 41538 |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2民初14814号民事判决;
二、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金华市东升连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汽车修理费用41538元,并赔偿相应逾期利息损失(从2018年11月7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金华市东升连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0元,由金华市东升连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120元,由W某某负担4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金华市东升连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240元,由W某某负担8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4-24 |
5 | 其他 | (2018)浙0702民初14814号 | 原告 | 原告: 金华市东升连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46038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东升连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汽车修理费用41538元、施救费4500元,并赔偿相应逾期利息损失(从2018年11月7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东升连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2元、被告负担44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05 |
6 | 其他 | (2018)浙0702民初14815号 | 原告 | 原告: 金华市东升连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22520 | 准许原告金华市东升连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东升连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1-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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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浙0702民初7003号 | 原告 | 原告: 金华市东升连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7-25 | |
2 | 修理合同纠纷 | (2018)浙0702民初14814号 | 原告 | 原告: 金华市东升连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2-17 | |
3 | 修理合同纠纷 | (2018)浙0702民初14815号 | 原告 | 原告: 金华市东升连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