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石庙镇人民政府

正常 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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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1621执保159号
被执行人
-
--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02-09
2
--
(2022)鲁1621民初356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G某某
被告:
W某某,F某某,滨州景致环卫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滨州景致环卫有限公司,惠民县石庙镇人民政府
942701
一、被告滨州景致环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G某某财产损失580500元,赔偿原告G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362201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滨州景致环卫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款项直接汇入原告G某某的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15××××5394.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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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3
3
合同纠纷
(2023)鲁1621诉前调确85号
申请人
-
--
申请人惠民县石庙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9日经惠民县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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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4
合同纠纷
(2022)鲁1621民初154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惠民县石庙镇人民政府
596890
一、被告惠民县石庙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Z某某剩余补偿款596890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92元,减半收取7046元,由被告负担4427元,原告负担26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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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5
其他
(2020)鲁16行终36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L某某、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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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6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鲁1621民初1799号
被告
被告:
惠民县石庙镇人民政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
340764.36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S某某经济损失167491元;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29557.24元; 三、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32841.37元; 四、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32841.37元; 五、原告S某某获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及被告W某某的赔偿款后,应当返还被告C某某扣除其赔偿后剩余垫付医疗费42264.75元(垫付款75106.12元-赔偿32841.37元),返还被告W某某扣除其赔偿后剩余垫付医疗费35158.63元(垫付款68000元-赔偿32841.37元); 六、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7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357.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462.2元,由被告W某某61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678.7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67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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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7
合同纠纷
(2019)鲁1621民初2556号
原告
原告:
惠民县石庙镇人民政府
被告:
Z某某
30000
准许原告惠民县石庙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石庙镇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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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鲁1621民初2556-1号
原告
原告:
惠民县石庙镇人民政府
被告:
Z某某
--
本案中止诉讼
2019-08-23
9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鲁16民终51号
被告
-
365800
一、撤销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87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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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10
合同纠纷
(2018)鲁1621民初3207号
原告
原告:
惠民县石庙镇人民政府
被告:
惠民县新马养牛专业合作社
152000
一、原告惠民县石庙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惠民县新马养牛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的《惠民县石庙镇新马村肉牛养殖基地承包协议》终止; 二、被告惠民县新马养牛专业合作社向原告惠民县石庙镇人民政府支付承包费15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被告惠民县新马养牛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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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3)鲁16民终984号
被上诉人
-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04
2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惠民县石庙镇人民政府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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