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 | 2015-10-20 | 〔2015〕酒肃执字第1250号 |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2015-10-20 | 〔2015〕酒肃执字第01250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2024﹞T0024 | 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 勘查项目名称: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二口井外围金矿详查 | 2024-04-12 | 2029-04-12 |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 |
2 | 酒水发[2019]191号 | 酒泉步宇实业公司肃北二口井金矿水保方案批复 | 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三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2.83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101.73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25.52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更多 | 2019-05-13 | 2099-12-31 | 酒泉市水务局 | |
3 | 916209237102483187 | 营业执照 | 矿产品、有色金属、非金属、黑色金属的加工、销售(国家限制的除外)。※ | 1997-05-15 | 2099-01-01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甘0902执300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8-08 |
2 | 合同纠纷 | (2023)甘0902民初81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被告: Z某某,酒泉恒源物资有限公司,酒泉步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H某某 | 3400334.33 | 一、被告Z某某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借款本金1615557.32元;二、被告Z某某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2021年12月20日前产生的利息164219.69元;三、被告Z某某按照年利率10.5%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2021年12月21日至2023年3月9日的利息(以实际未清偿本金为基数);四、被告Z某某按照年利率10.5%承担借款本金1615557.32元2023年3月10日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五、被告Z某某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律师费5000元;六、被告酒泉恒源物资有限公司、酒泉步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H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47元,由被告Z某某承担,被告酒泉恒源物资有限公司、酒泉步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H某某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22 |
3 | 合同纠纷 | (2021)甘0902执恢111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2-23 |
4 | 其他 | (2021)甘0923执15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2-17 |
5 | 其他 | (2020)甘0923执13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20 |
6 | 合同纠纷 | (2020)甘09民终596号 | 上诉人 | - | 2077696 | 准许上诉人酒泉步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1.57元,减半收取11710.79元,由上诉人酒泉步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06-12 |
7 | 合同纠纷 | (2019)甘0923民初19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局 被告: 酒泉步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77696.46 | 一、被告酒泉步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局五队工程款1952734.98元,违约金124961.48元,共计2077696.4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95.0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347.51元,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局五队负担672.13元,被告酒泉步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7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20 |
8 | 合同纠纷 | (2018)甘09执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8)甘09执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6-07 |
9 | 合同纠纷 | (2018)甘0902民初225号 | 被告 | 原告: 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酒泉步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17714 | 一、被告C某某、C某某共同偿还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
二、被告C某某、C某某共同支付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0日前的借款利息506500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2017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酒泉步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C某某、C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60元,由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6元,其余11214元及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C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被告酒泉步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2-02 |
10 | 合同纠纷 | (2017)甘09民初2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被告: 酒泉步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友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自玉 | 7438234.52 | 一、被告酒泉步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借款本金7381242.52元、利息56992元(截至2017年2月20日),并承担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9.03%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二、被告甘肃友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甘肃友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酒泉步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Z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Z某某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酒泉步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868元,由被告酒泉步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2020)甘09民终596号 | 原告 | 原告: 酒泉步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局五队 |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0 | |
2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2019)甘0923民初19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局五队 被告: 酒泉步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9-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