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金楚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杨厚建
91632801710597323U
2100万元人民币
-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长江西路14号(昆仑物流园西侧150米)
格尔木金楚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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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其他
罚款伍仟元
5000
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1-17
格建罚字〔2021〕第006号
2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两次以上违反该规定但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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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罚款2000元。
2000
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务局
2019-10-23
格尔木税罚〔2019〕603378号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青2801民初3514号之一
原告
原告:
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汇安物流有限公司,韩文,H某某
--
准许原告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68.72元,减半收取4834.36元,保全费3454.36元,合计8288.72元(原告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青海汇安物流有限公司、韩文负担,于2023年12月4日前径付原告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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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2
--
(2023)青民申924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湖北省大悟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3-11-21
3
--
(2023)青28民终289号
上诉人
-
7944136.91
一、维持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2)青280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二、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2)青280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2)青280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省大悟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工程款760732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第二项为“被告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省大悟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36814.21元(2021年5月26日至2022年7月19日)及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湖北省大悟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0882.2元,由湖北省大悟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95940.66元(已交纳),由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4941.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8524.35元,由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238.91元(已交纳),由湖北省大悟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3285.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8735.55元(预交179406.55元),由上诉人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7399.3元,由被上诉人湖北省大悟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91336.25元,于收到本判决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人金路通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71元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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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4
--
(2023)青2801民初480号之一
原告
原告:
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L某某
--
准许原告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7.9元,减半收取738.95元,由原告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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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5
--
(2023)青2801民初589号
原告
原告:
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L某某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3-04-15
6
追偿权纠纷
(2023)青2801民初12号
原告
原告:
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买,D某某
249650.52
一、被告H某某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4825.26元;二、被告H某某买向原告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以124825.26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D某某对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6.51元,减半收取1398.25元,由被告H某某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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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7
其他
(2022)青2801财保67号
被申请人
-
--
冻结被申请人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玲珑湾支行账户(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河西支行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257.7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101.37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0.22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0.22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0.22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0.22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0.22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0.22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0.22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0.22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0.22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0.22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100.69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0.22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0.22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0.22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0.22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0.22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0.22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150.99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79.33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79.33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186.55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87.18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87.18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位于格尔木市长江西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2)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87.18平方米的房屋手续(以上保全价值共计21816440.4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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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开庭公告 3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青2801民初1463号
原告
原告:
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H某某,青海汇安物流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4-05-22
2
--
(2024)青2801民初1279号
被告
原告:
青海迅翔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4-05-16
3
--
(2024)青2801民初1279号
被告
原告:
青海迅翔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4-05-16
4
--
(2024)青2801民初280号
原告
原告:
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S某某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4-03-08
5
--
(2023)青2801民初3515号
原告
原告:
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3-11-28
6
合同纠纷
(2023)青2801民初3514号
原告
原告:
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3-11-28
7
合同纠纷
(2023)青2801民初3514号
原告
原告:
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3-11-2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青2801民初3515号
原告
原告:
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3-11-22
9
合同纠纷
(2023)青2801民初3514号
原告
原告:
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3-11-22
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青2801民初3508号
原告
原告:
格尔木金路通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3-11-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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