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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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晋0428行赔初6号 | 被告 | 原告: 屯留县金润泽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屯留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 驳回原告屯留县金润泽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