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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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黔0522执161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522执1613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更多 | 2020-09-0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黔05民终2233号 | 被上诉人 | - | 5774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74元,由上诉人贵州巨朗矿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黔西郁家寨煤矿有限公司各负担4787元。上诉人贵州巨朗矿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黔西郁家寨煤矿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74元,由其分别退回47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6-0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黔0522民初4974号 | 原告 | 原告: 宜章县强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品正山河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巨朗矿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黔西郁家寨煤矿有限公司 | 577350 | 一、解除原告宜章县强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品正山河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煤炭销售合同》;
二、被告贵州品正山河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支付的购煤款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5000元和代理费52350元,共计577350元,被告贵州巨朗矿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贵州省黔西郁家寨煤矿有限公司对前述57735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478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品正山河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巨朗矿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贵州省黔西郁家寨煤矿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附电子版光盘),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生效后二年之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9-11-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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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黔0522民初4974号 | 原告 | 原告: 宜章县强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品正山河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巨朗矿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省黔西郁家寨煤矿有限公司 | 黔西市人民法院 | 2019-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