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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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1民初1937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 被告: 东方良友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 4517 | 一、被告东方良友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支付逾期支付房屋租金的违约金4517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元,由原告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负担621元(已交纳),由被告东方良友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1-27 |
2 | 合同纠纷 | (2020)京02民终7999号 | 上诉人 | - | 4741375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31元,由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负担11596元(已交纳),由北京御珍坊餐饮有限公司负担13034.50元(已交纳),由北京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100.5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0-30 |
3 | 合同纠纷 | (2018)京0101民初10803号 | 原告 | - | 920058.85 | 一、被告北京御珍舫餐饮有限公司、北京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租赁原告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的房屋腾空,并将腾空后的房屋及钥匙交付原告;
二、被告北京御珍舫餐饮有限公司、北京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018年按年租金85万元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年租金在85万元基础上逐年递增5000元);
三、被告北京御珍舫餐饮有限公司、北京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支付水费13577.85元、电费126920元;
四、原告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北京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十一个月租金737083元;
五、原告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告北京御珍舫餐饮有限公司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员工工资损失42478元;
六、驳回原告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北京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八、驳回被告北京御珍舫餐饮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0470元,由原告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负担49653元(已交纳8526元,余款411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御珍舫餐饮有限公司、北京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8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5277元,由原告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负担55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692元(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3057元,由原告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负担4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御珍舫餐饮有限公司负担2626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6-19 |
4 | 合同纠纷 | (2019)京01民撤1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 被告: 北京市职工服务中心,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撤回起诉处理 | 2019-01-24 |
5 | 其他 | (2019)京01民撤2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 被告: 北京市职工服务中心,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撤回起诉处理。 | 2019-01-24 |
6 | 合同纠纷 | (2019)京01民撤3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 被告: 北京市职工服务中心,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撤回起诉处理 | 2019-01-24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京0114民初1065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104485.8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W某某医疗费用类赔偿金9864.55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94621.25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上共计10448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9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鉴定费2250元,由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07-25 |
8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4)二中民终字第10226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4-10-22 |
9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4年东民初字第07164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 | -- | 驳回原告J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8-1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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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香港美华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14-07-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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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京0101民初1937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 被告: 东方良友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2-03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京0101民初1937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 被告: 东方良友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0-28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京0101民初10803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 被告: 北京御珍舫餐饮有限公司,北京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