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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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寿民重初字第12号 | 原告 | 原告: 寿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被告: 昌乐县昌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寿光晟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770000 | 一、阳光大厦一、二、三层所有权归原告寿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有,被告昌乐县昌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符合约定要求的上述房屋交付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原告被告昌乐县昌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5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昌乐县昌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