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宋国庆
913210002529944197
6370万元人民币
安徽省
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3项;中标业绩27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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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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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54

    供应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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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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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27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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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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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24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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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杀菌剂、除草剂农药杀虫剂复配分装项目生产,2016年编制了自查评估报告已并通过登记备案,企业已申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210002529944197001P),该公司粉剂包装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作业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吸风口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及水喷淋处理后高空排放,产生的粉尘由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收集处理。现场检查时,粉剂分装车间大门未关闭,车间内有1名工人正在使用130全自动包装机进行作业,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处于运行状态,但二级活性炭吸附及水喷淋处理设施未开启,现场车间内有一定的异常气味,经执法人员要求后工作人员正常开启使用了废气处理设施。经调查得知,检查时工人刚上班,正在对自动包装机的包装规格进行调整,由于疏忽大意忘记开启废气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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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叁万元
30000
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
2023-10-30
扬环04罚字202363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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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6
江苏省扬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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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江苏省扬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苏农许决字﹝2022﹞第745号
新标准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许可决定书
农药生产许可
2017-11-13
2027-11-12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
﹝扬江﹞农药经许决﹝2023﹞95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2023-08-16
2028-08-15
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
3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3 月n 19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3 月n 19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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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扬州市江都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4
扬国税江许变更准字〔2018〕第121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3 月n 19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3 月n 19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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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扬州市江都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5
苏﹝扬﹞危化经字﹝江﹞21295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022-05-27
2025-05-26
扬州市江都区应急管理局

裁判文书 2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兵07民终1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11元(上诉人奎屯嘉吉三环农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奎屯嘉吉三环农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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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新27民终25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2)新2701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博乐市青得里乡供销合作社第006经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95.1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杜         娟审判员 热古力·   艾森别克审判员 朱    娟    娟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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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2701民初1846号
被告
原告:
博乐市青得里乡供销合作社第006经营部
被告:
S某某,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博乐市青得里乡供销合作社第006经营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96元,减半收取计2998元,由原告博乐市青得里乡供销合作社第006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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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2301执5327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1)新2301执532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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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4202民初250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乌苏市新三农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F某某
--
本案按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2-01-2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4202民初5405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乌苏市东宝科技有限公司,朱大广
98
本案按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投递费98元,由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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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2301民初3276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久鑫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834281.96
一、被告新疆久鑫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78112元; 二、被告新疆久鑫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1年4月11日的利息56169.96元; 三、被告新疆久鑫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32元,减半收取计6316元,由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被告新疆久鑫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负担5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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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012民初2322号
被告
-
23200
一、被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安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3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23200为基数,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通安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元,由被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南通安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5元,由反诉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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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4003民初110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Y某某,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54891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订金5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4891元; 二、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Y某某助剂90件;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元(已减半收取),由Z某某负担30元,被告Y某某负担6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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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4202民初1815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乌苏市新三农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64
驳回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凭诉讼费票据申请退费。投递费64元由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2729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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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Y某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20
2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Y某某、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2022-08-07
3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Y某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2022-07-21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S某某、Y某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2022-05-12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Y某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2022-01-13
6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路路通农资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大中海华经营部、X某某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2017-04-13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路路通农资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大中海华经营部、X某某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2016-12-15
8
裁判文书
欠款纠纷
Y某某
[江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2015-05-23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Y某某
[江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2015-01-28

开庭公告 1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10民终429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1012民初559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2023-09-1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1322民初10974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Z某某
沭阳县人民法院
2023-09-05
4
其他
(2023)兵07民终15号
被告
原告:
奎屯嘉吉三环农资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Y某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06
5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奎屯嘉吉三环农资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Y某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2022-06-29
6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奎屯嘉吉三环农资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Y某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2022-04-1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0民终3315号
上诉人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012民初2322号
被告
原告:
南通安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2021-05-17
9
票据纠纷
(2019)苏1302民初4543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博运建材经营部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2020-06-09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琼0271民初2857号
其他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020-05-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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