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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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0民初3740号 | 申请人 | - | 154442.53 |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聚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
二、查封被申请人天津聚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津C0××××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
上述一、二两项保全财产合计金额以154442.53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