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张彩红
913306007266150396
262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漫池路13号2号楼524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23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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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3

裁判文书 2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浙0602执506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50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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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2
合同纠纷
(2020)浙0602执444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44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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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3
合同纠纷
(2020)浙0602民初4676号
原告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兔兔动漫有限公司
147210.63
一、被告浙江兔兔动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34357.82元、违约金12852.81元,合计人民币147210.63元; 二、驳回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6元,由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78元,被告浙江兔兔动漫有限公司负担322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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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4
合同纠纷
(2020)浙0602执444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44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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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5
合同纠纷
(2020)浙0602执446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44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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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6
合同纠纷
(2020)浙06民终1077号
上诉人
-
418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6元,由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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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7
合同纠纷
(2020)浙06民终1075号
上诉人
-
80768.18
一、维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9月28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租金59630.20元及物业管理费16411.98元; 四、驳回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收取4726元,由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152元,由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574元,由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元,由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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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8
合同纠纷
(2020)浙06民终1076号
上诉人
-
1648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元,由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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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9
合同纠纷
(2019)浙0602民初4757号
原告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长铁磁力科技有限公司
24011.36
一、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长铁磁力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9年9月13日解除; 二、被告绍兴长铁磁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的房屋; 三、被告绍兴长铁磁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租金人民币14378.6元及物业费人民币8846.76元; 四、驳回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786元,由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23.5元,被告绍兴长铁磁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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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10
合同纠纷
(2019)浙0602民初4759号
原告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
115864.56
一、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9年9月13日解除; 二、被告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租金人民币87151.82元及物业费人民币23986.74元; 三、驳回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726元,由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26元,被告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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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开庭公告 3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6民终1716号
被上诉人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3
2
--
(2024)浙0602民初847号
原告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欣卓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4-02-06
3
--
(2023)浙06民终4051号
被上诉人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7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浙0602民初3654号
原告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京禹智能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08-09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浙0602民初3654号
原告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京禹智能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05-23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浙0602民初3091号
原告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天毅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05-08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浙0602民初3140号
原告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云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04-25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602民初4677号
原告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米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11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602民初8807号
原告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土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12
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602民初4676号
原告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兔兔动漫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0-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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