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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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324民初621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
26000
限被告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借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02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04年1月13日;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04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04年11月10日;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04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05年2月6日;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05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06年1月26日;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06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07年12月4日;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07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1年1月29日;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2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6.06元,减半收取2578.03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3848.03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278.03元,被告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负担2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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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324民初6215号
被申请人
-
15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银行账户资金150000元; 二、查封Y某某、Z某某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801的房屋(所有权证号:豫(2020)南阳市不动产权第0028626号)。 查封期限为2022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17日。申请人可以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行保全。 案件申请费1270元,暂由申请人Y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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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3
其他
(2020)豫13民终7146号
被上诉人
-
7956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6元,由L某某、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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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豫1324执1891号之三
申请人
-
--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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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豫1324民初5132号
原告
原告:
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
被告:
G某某,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公司
580600
限被告G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损失580600元; 二、驳回原告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6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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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6
侵权责任纠纷
(2020)豫13民终1597号
被上诉人
-
9982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5.53元,由W某某、W某某、W某某、G某某负担1023元,镇平县交通运输局负担1272.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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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豫1324民初5132号
原告
原告:
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
被告:
G某某,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020-03-06
8
侵权责任纠纷
(2019)豫1324民初317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G某某
被告:
镇平县交通运输局,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龙醒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镇平县公路管理局,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
59901.32
一、被告镇平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W某某、W某某、G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人民币58901.3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0.08元、勘验费1000元,合计5160.08元,由原告负担1160.08元,被告镇平县交通运输局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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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豫1324财保53号
申请人
-
--
扣押被申请人G某某所有的赣C×××××号重型自卸货车,期限至2020年11月11日。 扣押担保人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和豫R×××××号小型轿车,期限至2020年11月11日。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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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10
侵权责任纠纷
(2019)豫1324民初38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G某某
被告:
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镇平县公路管理局,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
--
驳回原告W某某、W某某、W某某、G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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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324民初621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
镇平县人民法院
2022-01-26
2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2019)豫1324民初3179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
镇平县人民法院
2019-12-06
3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2019)豫1324民初3179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
镇平县人民法院
2019-08-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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