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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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豫1324民初6215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 | 26000 | 限被告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借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02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04年1月13日;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04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04年11月10日;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04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05年2月6日;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05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06年1月26日;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06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07年12月4日;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07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1年1月29日;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2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6.06元,减半收取2578.03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3848.03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278.03元,被告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负担2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2-14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豫1324民初6215号 | 被申请人 | - | 150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银行账户资金150000元;
二、查封Y某某、Z某某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801的房屋(所有权证号:豫(2020)南阳市不动产权第0028626号)。
查封期限为2022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17日。申请人可以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行保全。
案件申请费1270元,暂由申请人Y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1-18 |
3 | 其他 | (2020)豫13民终7146号 | 被上诉人 | - | 7956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6元,由L某某、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1-28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豫1324执1891号之三 | 申请人 | - | -- |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2-21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豫1324民初5132号 | 原告 | 原告: 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 被告: G某某,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公司 | 580600 | 限被告G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损失580600元;
二、驳回原告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6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22 |
6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豫13民终1597号 | 被上诉人 | - | 99821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5.53元,由W某某、W某某、W某某、G某某负担1023元,镇平县交通运输局负担1272.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4-07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豫1324民初5132号 | 原告 | 原告: 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 被告: G某某,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2020-03-06 |
8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豫1324民初317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G某某 被告: 镇平县交通运输局,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龙醒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镇平县公路管理局,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 | 59901.32 | 一、被告镇平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W某某、W某某、G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人民币58901.3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0.08元、勘验费1000元,合计5160.08元,由原告负担1160.08元,被告镇平县交通运输局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10 |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豫1324财保53号 | 申请人 | - | -- | 扣押被申请人G某某所有的赣C×××××号重型自卸货车,期限至2020年11月11日。
扣押担保人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和豫R×××××号小型轿车,期限至2020年11月11日。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9-11-12 |
10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豫1324民初38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G某某 被告: 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镇平县公路管理局,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 | -- | 驳回原告W某某、W某某、W某某、G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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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豫1324民初6215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 | 镇平县人民法院 | 2022-01-26 | |
2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2019)豫1324民初3179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 | 镇平县人民法院 | 2019-12-06 | |
3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2019)豫1324民初3179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镇平县卢医镇人民政府 | 镇平县人民法院 | 2019-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