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张齐志
91420300665488864P
10000万元人民币
-
十堰市朝阳北路9号张湾信用社综合楼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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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鄂0303民初297号
被告
原告:
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张湾区城中村改造工业新区C园安置区建设指挥部,十堰市张湾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道办事处
1284222
驳回原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58元退还原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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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2
其他
(2019)鄂03民终1847号
上诉人
-
14325667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8)鄂0381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228.83元,十堰市张湾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754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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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3
合同纠纷
(2019)鄂民申1474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9-05-31
4
合同纠纷
(2018)鄂03民终2499号
上诉人
-
1024800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 二、十堰市张湾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支付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建费用102.48万元。 三、驳回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457元,由十堰市张湾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980元,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4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457元,由十堰市张湾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980元,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4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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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5
合同纠纷
(2018)鄂0303民初369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十堰市张湾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6219700
一、被告十堰市张湾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21.97万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457元,由被告十堰市张湾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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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
被告:
十堰市张湾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20-05-13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N某某,十堰市张湾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02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市张湾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N某某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20-01-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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