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乔晓红
916209027509154029
1085.58万元人民币
-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园)纬一路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4项。展开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4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5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1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210104026433
新标准
车辆注册流水号
注册登记
2021-01-05
2099-12-31
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
2
1210922043416
新标准
车辆注册流水号
注册登记
2021-09-22
2099-12-31
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
3
620010029751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定
注册登记
2023-08-30
2099-12-31
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4
1230619365357
新标准
车辆注册流水号
注册登记
2023-06-19
2099-12-31
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
5
1211202049683
新标准
车辆注册流水号
注册登记
2021-12-02
2099-12-31
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
6
1210319040903
新标准
车辆注册流水号
注册登记
2021-03-19
2099-12-31
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
7
620010029753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定
注册登记
2023-08-30
2099-12-31
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8
916209027509154029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许可项目:保险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车销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经纪;润滑油销售;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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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11
2099-01-01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1211202048256
新标准
车辆注册流水号
注册登记
2021-12-03
2099-12-31
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
10
1220708019273
新标准
车辆注册流水号
注册登记
2022-07-08
2099-12-31
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甘0271民初1644号
被告
原告:
嘉峪关日报社
被告:
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嘉峪关日报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嘉峪关日报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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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甘0902民初928号
原告
原告:
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
被告:
榆林市溢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L某某,赵小文
716949.78
一、被告榆林市溢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货款547900元; 二、被告榆林市溢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货款利息105623.48元(自愿承担的20000元+违背承诺应承担的85623.48元); 三、被告榆林市溢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差旅费17426.30元,律师费46000元; 以上判项合计716949.7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L某某、Z某某为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38元,由被告榆林市溢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9912.80元,原告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承担382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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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酒民二终字第219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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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9
4
其他
(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4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
15496
一、被告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退还原告Y某某更换涡轮增压器所产生的费用6368元的50%即3184元,剩余50%即318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被告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Y某某23天的交通补偿费2760元(120元×23天);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合计5944元,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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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8
5
合同纠纷
(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94号
被告
-
550000
准予原告酒泉市奥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酒泉市奥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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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8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瓜民一初字第1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B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71351.17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残疾赔偿金17986.80元、误工费6756元、护理费3378元,计28120.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3423.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营养费600元,计4543.1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原告W某某鉴定费2600元,由原告W某某自行承担50%,即1300元,被告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赔偿50%,即1300元。被告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赔偿的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原告W某某退还被告B某某垫付的医药费3423.19元。自原告W某某得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赔付时同时履行;六、被告B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2元,原告W某某负担231元(已预交),被告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负担231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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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7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嘉峪关日报社
被告:
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2020-07-23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6-06-15
3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8-31
4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酒泉市吉元汽贸有限公司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5-05-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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