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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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桂0103民初1444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楚瑞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24220 | 一、原告广西楚瑞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G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220元;
二、原告广西楚瑞电子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G某某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9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西楚瑞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7-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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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桂01民终4237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楚瑞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25 | |
2 | 劳动争议 | (2016)桂0103民初1444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楚瑞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6-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