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楚瑞电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朱葛
914501005690858546
500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号荣恒名都商务楼A栋4层6号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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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合同纠纷
(2016)桂0103民初1444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楚瑞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24220
一、原告广西楚瑞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G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220元; 二、原告广西楚瑞电子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G某某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9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西楚瑞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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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合同纠纷
(2016)桂01民终4237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楚瑞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8-25
2
劳动争议
(2016)桂0103民初1444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楚瑞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6-05-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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