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颜亚华
91430400185011952P
10000万元人民币
-
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27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8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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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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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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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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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对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杨柳加压站项目非法占地及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9月,法定代表人:郑湘山、公司地址:衡阳市黄白路271号。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4年5月擅自在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临长湖街、南至衡州大道地段占用集体土地4084.45平方米动工建设杨柳加压站项目,总投资额为700万元,由湖南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南省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建设施工,2014年5月动工时该宗地未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直至2018年高新区才办理了该地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批文号:政国土字【2018】1382号。2022年7月27日,经衡阳市大雁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现场测量,该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为4084.45平方米,2014年动工时有农用地1496.23平方米(其中耕地246.24平方米、林地410.99平方米、园地839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2304.48平方米;未利用地283.74平方米,项目由北向南分布6栋1层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388平方米,均建设在农用地范围内,其中房1面积66.64平方米、房2面积65.43平方米、房3面积75.01平方米、房4面积65.75平方米、房5面积86.81平方米(压占绿化带面积22.54平方米)、房6面积28.36平方米(全部处于绿化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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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4084.45平方米土地在三个月内退还给衡阳市人民政府。2、对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杨柳加压站项目违法建设的建筑物设备房1至房5共359.64平方米予以没收。3、对全部建在绿化带内的28.36平方米建筑物设备房6予以拆除。4、对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给予罚款处罚,金额为38738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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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386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11-07
衡资源规划法罚字〔2022〕15号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湘0408执1992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8民初19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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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2
合同纠纷
(2021)湘0408执199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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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3
合同纠纷
(2021)湘0408执91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湘0408执9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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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4
其他
(2020)湘0406执717号
被执行人
-
--
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2020-09-29
5
其他
(2020)湘民申934号
申请人
-
--
驳回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上海敢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0-07-10
6
其他
(2019)湘04民终2743号
上诉人
-
3293216.5
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6民初677号民事判决; 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敢创科技有限公司欠款3293216.5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3年4月26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驳回上海敢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3355元,鉴定费8806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355元,合计987340元,由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691138元,上海敢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62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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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7
合同纠纷
(2019)湘0406执946号
其他
-
--
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2019-09-16
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2017)湘0406民初677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敢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1958229.24
一、被告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敢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958229.24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敢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3355元,鉴定费880630元,合计933985元,由上海敢创公司负担373594元,衡阳自来水公司负担5603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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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9
合同纠纷
(2019)湘0406民初69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27823.55
一、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签订的《营盘山休闲山庄租赁合同》; 二、被告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Y某某装修押金20000元; 三、被告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损失7823.55元。 四、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16元,由被告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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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10
追偿权纠纷
(2018)湘0406民初117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
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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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开庭公告 1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22)湘04民特28号
申请人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11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湘0408民初2687号
原告
原告:
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2021-09-01
3
委托合同纠纷
(2021)湘0408民初2688号
原告
原告:
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2021-09-01
4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9)湘04民终2909号
原告
原告:
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被告:
衡阳市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02
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9)湘0407民初587号
被告
原告:
衡阳市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2019-06-17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湘0406民初69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2019-05-09
7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2019)湘0408民初628号
被告
原告:
衡阳市方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2019-04-24
8
追偿权纠纷
(2018)湘0406民初117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
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2018-08-22
9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2017)湘0408民初1812号
被告
原告:
衡阳市方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2018-02-07
1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湘04民终132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敢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2-0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