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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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0-12-03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21-01-27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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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109201130836273559 | 330109201130836273559 |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核准) | 2020-12-09 | 2099-12-31 | 厅信息宣传中心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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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浙0109民初1704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被告: 浙江春天卫浴有限公司,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91013564.84 | 一、浙江春天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合同编号后四位为291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止的利息25480.81元、罚息70687.50元、复利293.73元,及以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浙江春天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合同编号后四位为294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止的利息27550元、罚息70687.50元、复利415.56元,及以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三、浙江春天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合同编号后四位为295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止的利息27550元、罚息70687.50元、复利415.56元,及以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四、浙江春天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合同编号后四位为296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止的利息27550元、罚息70687.50元、复利415.56元,及以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五、浙江春天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合同编号后四位为299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止的利息27550元、罚息70687.50元、复利413.93元,及以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六、浙江春天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合同编号后四位为300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止的利息22848.81元、罚息70687.50元、复利343.64元,及以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七、浙江春天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合同编号后四位为302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止的利息27550元、罚息70687.50元、复利415.56元,及以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八、浙江春天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合同编号后四位为303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止的利息27550元、罚息70687.50元、复利415.56元,及以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九、浙江春天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合同编号后四位为304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止的利息27550元、罚息70687.50元、复利415.56元,及以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十、浙江春天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合同编号后四位为306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止的利息27550元、罚息70687.50元、复利415.56元,及以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十一、浙江春天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律师代理费34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十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对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XXXX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浙(2019)萧山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变价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十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最高限额140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十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68元,由浙江春天卫浴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30 |
2 | 合同纠纷 | (2012)杭萧义民初字第56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972 | 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违约金7972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L某某同意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未按通知的交费期限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2-12-21 |
3 | 合同纠纷 | (2012)杭萧义民初字第55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F某某 被告: 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3265 | 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某、F某某违约金13265元。
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Z某某、F某某同意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未按通知的交费期限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2-12-17 |
4 | 合同纠纷 | (2012)杭萧义民初字第38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Y某某 被告: 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1299 | 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H某某、Y某某违约金11299元。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H某某、Y某某已预交,同意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未按通知的交费期限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2-08-21 |
5 | 合同纠纷 | (2012)杭萧义民初字第383号 | 被告 | 原告: 毛士营,L某某 被告: 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2662 | 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毛士营、L某某违约金12662元。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毛士营、L某某已预交,同意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未按通知的交费期限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2-08-21 |
6 | 合同纠纷 | (2012)杭萧义民初字第379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H某某 被告: 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1731 | 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D某某、H某某违约金21731元。
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2元,由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D某某、H某某已预交,同意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未按通知的交费期限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2-08-21 |
7 | 合同纠纷 | (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73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Z某某 被告: 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872 | 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C某某、Z某某违约金7872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C某某、Z某某同意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未按通知的交费期限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2-07-27 |
8 | 合同纠纷 | (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73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S某某 被告: 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550 | 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Y某某、S某某违约金655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Y某某、S某某同意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未按通知的交费期限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2-07-27 |
9 | 合同纠纷 | (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70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Z某某 被告: 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1627 | 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Z某某违约金11627元。
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6元,由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L某某、Z某某同意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未按通知的交费期限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2-07-27 |
10 | 合同纠纷 | (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70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Z某某 被告: 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1734 | 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H某某、Z某某违约金11734元。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7元,由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H某某、Z某某同意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未按通知的交费期限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2-07-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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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109民初1704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被告: 浙江春天卫浴有限公司,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12-10 | |
2 | -- | (2012)杭萧义民初字第379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D某某 被告: 杭州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2-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