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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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什邡民初字第11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F某某,什邡市隐峰学校 | 24384.98 | 一、被告F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L某某因身体受到损害产生的损失20064.82元。
二、被告什邡市隐峰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L某某因身体受到损害产生的损失4320.16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费受理减半收取为123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50元,被告F某某负担375元,被告什邡市隐峰学校负担305元。被告F某某、什邡市隐峰学校负担部分已从其垫付的费用中扣除,不再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 ...更多 | 2015-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