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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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2850909-5)公司设立[2017]第07140002号 | -- | 开业登记 | -- | 2099-12-31 |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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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苏0213民初393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 无锡燕廷工程安装有限公司,X某某,陈来元 | 1291322.19 | 一、无锡燕廷工程安装有限公司、X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267257.19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至2021年11月10日为6729.89元,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67257.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025%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24065元。
二、对无锡燕廷工程安装有限公司、X某某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陈来元在最高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1元减半收取为2885.5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055.5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无锡燕廷工程安装有限公司、X某某、陈来元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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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苏0213民初393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 无锡燕廷工程安装有限公司,X某某,C某某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