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9)辽1002民初29号 | 第三人 | 原告: P某某 被告: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1150000 | 一、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原告P某某合同保证金115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上述款项中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0.00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9650.00元,由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5150.00元;鉴定费19800.00元,由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