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水务局

正常 安济杯京津冀华北
姚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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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1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冀1022民初975号
原告
-
3319939.4
一、原告固安县水务局和固安县水利局永定河堤防管理所与被告北京市高英宇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16日和2007年3月28日签订的两份《租赁协议》无效。 二、被告北京市高英宇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前述租赁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归原告固安县水务局和固安县水利局永定河堤防管理所所有。 三、原告固安县水务局和固安县水利局永定河堤防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补偿被告北京市高英宇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树木折价款183195元。 四、被告北京市高英宇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其在租赁土地上养殖的鲟鱼和锂鱼迁移离开租赁土地。 五、原告固安县水务局和固安县水利局永定河堤防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被告北京市高英宇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迁移费用500000元。 六、被告北京市高英宇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其租赁的土地返还给原告固安县水务局和固安县水利局永定河堤防管理所,同时将其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及机器设备等地上物交付给二原告;二原告自行拆除租赁土地地上物,拆除费用自行负担。 七、原告固安县水务局和固安县水利局永定河堤防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被告北京市高英宇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及机器设备损失2577494.40元[(1060021元+2985723元+250080元)×60%]。 八、原告固安县水务局和固安县水利局永定河堤防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被告北京市高英宇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金59250元(计算方法:90000元-750元/月×41月)。 九、驳回原告固安县水务局和固安县水利局永定河堤防管理所其他诉讼请求。 十、驳回被告北京市高英宇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固安县水务局和固安县水利局永定河堤防管理所负担615元,被告北京市高英宇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5900元,减半收取27950元,原告固安县水务局和固安县水利局永定河堤防管理所负担6185元,被告北京市高英宇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765元;鉴定费86000元,原告固安县水务局和固安县水利局永定河堤防管理所负担19032元,被告北京市高英宇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9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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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2
合同纠纷
(2020)冀1022民初974号
原告
被告:
L某某
10542269.4
一、原告固安县水务局和固安县水利局永定河堤防管理所与被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祁京华于2003年11月15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于2004年5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05年4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及原告固安县水务局和固安县水利局永定河堤防管理所与被告L某某于2009年8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其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及机器设备等地上物拆除(拆除费用自行负担)、并将其租赁的土地返还给原告固安县水务局和固安县水利局永定河堤防管理所。 三、原告固安县水务局和固安县水利局永定河堤防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被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及苗木资产损失10542269.40元(17570449元×60%)。 四、驳回原告固安县水务局和固安县水利局永定河堤防管理所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934元,减半收取4467元,原告固安县水务局和固安县水利局永定河堤防管理所负担2680元,被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78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5900元,减半收取72950元,原告固安县水务局和固安县水利局永定河堤防管理所负担15378元,被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7572元;鉴定费135000元,原告固安县水务局和固安县水利局永定河堤防管理所负担12648元,被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22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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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3
其他
(2020)冀1022行初12号
被告
原告:
廊坊丰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固安县水务局
10000
准许原告廊坊丰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廊坊丰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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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4
其他
(2019)冀1003行初7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固安县水务局,廊坊市水利局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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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5
其他
(2019)冀1003行初77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固安县水务局,廊坊市水利局
--
驳回原告G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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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冀1022民初318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固安县水务局
固安县人民法院
2023-07-17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冀1022民初3307号
被告
原告:
三河市无穷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固安县水务局
固安县人民法院
2021-08-17
3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1)冀1022民初1240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园林宜兴埠花圃
被告:
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固安县水务局,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固安县人民法院
2021-04-28
4
行政合同
--
被告
原告:
固安县永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
固安县水务局
固安县人民法院
2021-03-31
5
其他
--
被告
原告:
固安县永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
固安县水务局
固安县人民法院
2020-10-23
6
水利行政管理(水利);其他行政行为
(2020)冀1022行初35号
被告
原告:
固安县永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
固安县水务局
固安县人民法院
2020-10-12
7
其他
--
被告
原告:
固安县永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
固安县水务局
固安县人民法院
2020-10-12
8
其他
(2020)冀1022行初12号
被告
原告:
廊坊丰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
被告:
固安县水务局,环境管理罚款处罚一案。,W某某
固安县人民法院
2020-06-16
9
其他
(2020)冀1022行初12号
被告
原告:
廊坊丰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固安县水务局
固安县人民法院
2020-06-16
10
其他
--
被告
原告:
廊坊丰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固安县水务局
固安县人民法院
2020-06-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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