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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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5万元 | 250000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 2023-09-18 |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311号 | |
2 | 离职审计流于形式、员工参与民间融资、员工贷款资金流入限制领域、员工持本行信用卡套现 | 罚款140万元 | 1400000 | 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 | 2022-04-26 | 赣市银保监罚决字〔2022〕27号 | |
3 | 于都农商行靖石支行营业用房未办理施工许可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 | -- | 于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11-05 | 于住建罚字〔2021〕第041号 | |
4 | 提供虚假的金融统计报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限期报送整改计划,并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 | 200000 | 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 | 2019-09-03 | (赣市银)罚字〔2019〕第5号 | |
5 | 对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设定单项考评指标的行为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 警告 | -- | 中国银监会赣州监管分局 | 2017-08-23 | 赣市银监罚决字〔2017〕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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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赣0731民初1718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C某某,H某某,Z某某 | -- | 准许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更多 | 2023-05-25 |
2 | -- | (2023)赣0731民初201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L某某 | -- | 准许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80元,由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更多 | 2023-05-23 |
3 | -- | (2023)赣0731民初1602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 | 准许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2元,由被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更多 | 2023-05-06 |
4 | -- | (2023)赣0731民初1684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720000 |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0000元;二、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4月25日的利息、罚息合计224911.52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算);三、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Y某某名下位于于都县××镇××道××栋××号店铺【产权证号:赣(2016)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87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4-28 |
5 | -- | (2023)赣0731民初623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于都德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德军,D某某 | 2131097.46 | 一、被告于都德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二、被告于都德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4月25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31097.46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4825%计算);三、被告于都德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四、被告黄德军、D某某对被告于都德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97元,由被告于都德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德军、D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4-27 |
6 | -- | (2023)赣0731民初1040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H某某 | 199994 | 被告R某某、H某某支付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94元并承担相应的借款利息(其中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按年利率9.57%计算期内借款利息、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355%计算逾期借款罚息),限被告R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2元,由被告R某某、H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4-27 |
7 | -- | (2023)赣0731民初1266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Q某某 | 121925.77 | 一、被告L某某、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L某某、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3月23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1925.77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1.74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8元,由被告L某某、Q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3-24 |
8 | -- | (2023)赣0731民初1267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X某某 | 147516.88 | 一、被告C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C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3月23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47516.88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1.74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1元,由被告C某某、X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3-24 |
9 | -- | (2023)赣0731民初1264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80398.93 |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5元;二、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3月22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50403.93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1.648006%计算,应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1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3-24 |
10 | -- | (2023)赣0731民初1268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 123803.94 | 一、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二、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3月22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43803.94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4.35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1元,由被告L某某、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3-2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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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L某某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2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M某某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3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H某某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4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G某某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3-20 | |
5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X某某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3-20 | |
6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3-20 | |
7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Q某某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29 | |
8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H某某、L某某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1-09 | |
9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L某某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1-09 | |
10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M某某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1-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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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赣0731民初1138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2 | -- | (2024)赣0731民初1136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3 | -- | (2024)赣0731民初1137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4 | -- | -- | 原告 | 原告: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2-26 | |
5 | -- | -- | 原告 | 原告: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2-26 | |
6 | -- | -- | 原告 | 原告: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H某某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2-26 | |
7 | -- | -- | 原告 | 原告: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2-26 | |
8 | -- | -- | 原告 | 原告: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4-02-26 | |
9 | -- | (2023)赣07民终6177号 | 被上诉人 | 被告: Y某某,H某某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10 | |
10 | -- | (2023)赣07民终6177号 | 被上诉人 | 被告: Y某某,H某某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