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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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现已查明浙江维特利电子有限公司未在车间内二台砂轮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规定,且我局已于2022年5月19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乐虹)应急责改〔2022〕114-36号〕,责令该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前整改到位。2022年5月30日,经复查,当事人浙江维特利电子有限公司已整改完毕,本局开具了《整改复查意见书》[(乐虹)应急复查〔2022〕114-36号]。综上,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浙江维特利电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缴款:(1)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或手机下载APP(浙里办),首页-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2)支付宝扫描纸质缴款单底部二维码缴款;(3)凭缴款单号,前往各银行网点柜台或自助缴款机(工行、建行、中信、农行、农商、邮储);(4)打开支付宝-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更多 | 12000 |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 2022-06-29 | 乐应急罚〔2022〕第200014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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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8)浙0382民初3818号 | 其他 | - | -- | -- | 2018-05-2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39号 | 原告 | 原告: 乐清市维特利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港源电器厂,C某某 | 26867 | 一、被告中山市港源电器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乐清市维特利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867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
二、被告中山市港源电器厂的财产不足清偿本案债务时,由被告C某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乐清市维特利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保全费289元,合计525元,由被告中山市港源电器厂负担(该款原告乐清市维特利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中山市港源电器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乐清市维特利电子有限公司径向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7-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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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8)浙0382民初3818号 | 原告 | 原告: 乐清市维特利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18-05-2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0382民初02779号 | 原告 | 原告: 乐清市维特利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C某某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16-05-24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0382民初02779号 | 原告 | 原告: 乐清市维特利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C某某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16-0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