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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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2901执311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宏发五金电器建材批发部未受偿的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宏发五金电器建材批发部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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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新2901执163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新2901执1630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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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3
合同纠纷
(2019)新2901民初1391号
被告
原告:
阿克苏市宏发五金电器建材批发部
被告:
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255539
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阿克苏市宏发五金电器建材批发部支付货款2555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3元,已减半收取2567元,由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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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4
劳动争议
(2018)新2901民初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2018-07-2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新2923民初2521号
被告
原告:
库车县鑫宇青松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61832
一、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库车县鑫宇青松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混凝土欠款152420元及违约金9412元; 二、被告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库车县鑫宇青松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计2132元,由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41元,原告库车县鑫宇青松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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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0
6
合同纠纷
(2016)新2923民初1423号
原告
原告:
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被告: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1915556
准许原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40元,依法减半收取1102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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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6)2923民初483号
被告
原告:
库车县宏图木材厂
被告:
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有德
156882.8
一、由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库车县宏图木材厂给付货款7094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4188.8元,合计85132.8元;二、由被告常有德对货款70944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四、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受理费2504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252元,由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承担967元,被告常有德对967元中的806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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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2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新2923民初483号
被告
原告:
库车县宏图木材厂
被告:
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有德
156882.8
一、由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库车县宏图木材厂给付货款7094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4188.8元,合计85132.8元; 二、由被告常有德对货款70944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案受理费2504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252元,由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承担967元,被告常有德对967元中的806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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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2
9
合同纠纷
(2015)阿市民初字第3975号
被告
原告:
阿克苏市双鑫建材厂
被告:
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280667
准予原告阿克苏市双鑫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阿克苏市双鑫建材厂承担。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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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8
10
合同纠纷
(2014)阿市民初字第308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3444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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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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