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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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465号 | 原告 | 原告: 湖州市吴兴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被告: Q某某,X某某 | 185000 | 一、被告Q某某应支付原告湖州市吴兴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垫付款1058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X某某应支付原告湖州市吴兴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垫付款791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80元,由被告Q某某、X某某各负担5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4-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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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00465号 | 原告 | 原告: 湖州市吴兴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被告: X某某,Q某某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6-03-16 | |
2 | -- |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00465号 | 原告 | 原告: 湖州市吴兴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被告: X某某,Q某某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5-12-10 |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00465号 | 原告 | 原告: 湖州市吴兴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被告: X某某,Q某某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5-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