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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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冀0682民初1304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6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6-20 |
2 | 合同纠纷 | (2015)徒商初字第00021-1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精艺标准件有限公司 被告: 镇江宏联电工有限公司 | 53840 | 准许原告浙江精艺标准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宏联电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93元,由原告浙江精艺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5-04-10 |
3 | 其他 | (2015)温乐执民字第630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6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02-06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1364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精艺标准件有限公司 被告: 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85698 | 被告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精艺标准件有限公司货款8569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由被告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9-16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8)台民二终字第134号 | 被上诉人 | - | 1185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08-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