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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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备案登记表编号:03727825 | -- | 对外贸易新备案 | -- | 2099-12-31 | 泸州市商务局 | |
2 | 车11川D00599(2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 2022-11-15 | 2099-01-01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容17川D03778(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电梯,煮洗桶 | 2023-06-15 | 2026-05-23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川)3S51221100002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 硫酸:40000吨/年*** | 2022-11-28 | 2025-11-27 |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 |
5 | 泸市环建函﹝2020﹞82号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低粘度硝化棉驱水包装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低粘度硝化棉驱水包装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关于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建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现有15000吨/年硝化棉生产线的驱水包装工序实施安全环保技术改造,利用一栋原硝化棉包装工房拆除后的区域,建设一栋驱水包装联合工房(4F),占地面积3263.58m2,建筑面积4006.49m2,新增主要工艺设备48台(套),技改后,低粘度硝化棉生产能力仍为15000t/a。项目总投资38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5万元,占总投资的11.99%。
项目符合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原四川泸州经济开发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泥浆废水和冲洗水经收集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作施工用水,施工人员生活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收集。施工现场定期洒水并设置围挡,用防尘布覆盖易产尘的材料,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做好扬尘防治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土石方通过厂内回填实现平衡;建筑垃圾统一收集后,回收可回收部分,其余运至市政指定建筑废渣专用堆放场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硝化棉脱水废水经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中水池,回用于水棉槽工序;水喷淋除尘器废水、硝化棉驱水废液进入有机溶剂回收系统进行回收利用;地面冲洗废水、尾气处理装置废水经收集后送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驱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中收集后,再输送至尾气处理装置处理,采用冷凝+水喷淋吸收工艺处理后,最终经36m排气筒达标排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及设置围挡,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小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加强各类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危废)在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确保环境安全。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和防护用具,避免因风险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加强生产设施及环保措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确保各项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杜绝事故排放。
四、项目建设完成后,全厂VOCs排放总量为3.22t/a。
五、项目投产前必须按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竣工后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项目建设中若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被依法查处。
八、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环境监督管理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更多 | 2020-10-10 | 2099-12-31 | 市生态环境局 | |
6 | 容17川D03779(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电梯,煮洗桶 | 2023-06-15 | 2026-05-23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泸龙住建消验字﹝2022﹞第2号 | 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质量合格,同意验收。 | 2022-01-19 | 2099-12-31 | 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容17川D03777(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电梯,煮洗桶 | 2023-06-15 | 2026-05-23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泸市应急危条审202117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建设 | 硝化棉塑化减敏工艺安全环保技术改造项目 | 2021-11-29 | 2024-11-28 |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 |
10 | 容17川D02691(2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第一类压力容器 | 2022-10-25 | 2099-01-01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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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龙马民初字第231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市阳康化工有限公司 | 39154.5 | 被告合肥阳康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9154.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3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元,由被告合肥阳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2-24 |
2 |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 (2009)甬慈催字第167号 | 申请人 | - | 20000 | 一、宣告申请人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GA/0101258613,出票日期是2009年07月21日,出票金额是20000元,出票人宁波绿之源工具有限公司,帐号94×××30,收款人余姚市城区方园塑化商行,帐号3089704,付款行浦发宁波分行慈溪支行,行号0332500099,背书人余姚市城区方园塑化商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0-03-0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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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合肥阳康化工有限公司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14-04-19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深圳市艾美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