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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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浙0723民初1673号 | 原告 | 原告: 永康市广信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金华正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1069685 | 被告金华正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广信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069685元并赔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4元(已减半),由被告金华正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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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浙0723民初1673号 | 原告 | 原告: 永康市广信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金华正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18-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