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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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2〕新0109民初2408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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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2023-07-07 | 石河子市场监管局城区分局 | -- | -- | -- |
2 |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2022-07-06 | 石河子市场监管局城区分局 | -- | -- | -- |
3 |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2021-07-07 | 石河子市场监管局城区分局 | -- | -- | -- |
4 |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2021-01-13 | 石河子市场监管局城区分局 | -- | -- | -- |
5 |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2019-07-09 | 石河子市场监管局城区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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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新0109民初2408号 | 被告 | 原告: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源建材商行 被告: 石河子市天中建材经销部,X某某 | 222979.6 | 一、被告石河子市天中建材经销部、X某某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源建材商行支付货款11万元;
二、被告石河子市天中建材经销部、X某某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源建材商行支付以货款11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期间的利息。
上述给付款项,限被告石河子市天中建材经销部、X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9.6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源建材商行负担17.90%即533.35元,被告石河子市天中建材经销部、X某某负担82.10%即2446.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被告石河子市天中建材经销部、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