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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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处以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4683元。;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4683 | 4683 | 嵩明县市场监管局 | 2023-03-16 | 云市监昆嵩处罚20232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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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云01民终13149号 | 上诉人 | - | 220926.11 |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2022)云0127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由被告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工程款207,909.81元、利息13,016.3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7,909.8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2022)云0127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由被告云南能投野生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499元,由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5499元,由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保全费3370元,由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99元,由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2-12-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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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云0127民初1632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告: 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野生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嵩明县人民法院 | 2022-06-22 | |
2 | -- | (2022)云0127民初1632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告: 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野生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嵩明县人民法院 | 2022-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