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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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渝0110民初1337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C某某,C某某,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食用添加剂有限公司,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 | 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17-02-20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渝0110民初133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C某某,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食用添加剂有限公司,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 | 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17-02-20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渝0110民初1338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C某某,C某某,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食用添加剂有限公司,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 | 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17-02-20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江法民初字第03010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食用添加剂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欧来杰西食品有限公司 | 246570.5 | 一、被告重庆欧来杰西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食用添加剂有限公司货款246570.5元;
二、被告重庆欧来杰西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食用添加剂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46570.5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798元,由被告重庆欧来杰西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食用添加剂有限公司预交,被告重庆欧来杰西食品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食用添加剂有限公司,本院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4-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