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

正常 西南
杨其铭
12510703451276751J
48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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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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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案
其他
1、警告;2、罚款;
--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12-12
广卫医罚〔2022〕25号

裁判文书 2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粤0402执6646号
被执行人
-
--
--
2021-12-01
2
合同纠纷
(2021)京0102民初1823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
--
本案移送上海金融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1-06-28
3
合同纠纷
(2021)川08民终53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299元,由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4240元,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0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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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4
其他
(2021)粤04民终217号
上诉人
-
1489422.36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融资租赁代垫款人民币1489422.36元; 四、驳回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96元,由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324元、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负担97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96元,由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572元、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负担45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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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5
合同纠纷
(2020)川0812民初802号
原告
原告: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
被告:
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
6756430
一、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支付其已经支付给第三人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租金5587650.00元; 二、第三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交纳的保证金104878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用于抵扣原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应向第三人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租金;抵扣后,第三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可向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支付律师费12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59.00元,此款已由原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预交,由原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负担7787.00元由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272.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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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6
侵权责任纠纷
(2020)川0812民初948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
230929.09
一、被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M某某医疗费23272.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420元、护理费2977.59元、误工费15738.69元、交通住宿费3500元、残疾赔偿金72308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15630元,合计142477.27元的40%即56990.91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250.00元,共计59240.91元,扣减被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承担的鉴定费14400元,被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还应赔偿44840.91元; 二、驳回原告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9.00元,此款已由原告M某某预缴,由原告M某某负担697.00元,被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负担512.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M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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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7
合同纠纷
(2020)川08民终98号
被上诉人
-
1264732.72
一、维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9)川0180民初7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万元,并承担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二、撤销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9)川0180民初7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9)川0180民初7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因第三人四川港通公司就中心供氧系统工程款诉讼超额支付的损失372366.36元(323291.02元+49075.34元),并承担以372366.3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若未按期履行,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69元,由此款已由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预交,由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69元,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负担5000元。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其负担5000元,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负担2500元。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9元,由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负担6000元,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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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8
合同纠纷
(2019)川0812执450号
申请人
-
--
--
2019-10-29
9
合同纠纷
(2019)川0812民初788号
原告
-
2401750.98
一、被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效益审计费454000.00元,并承担以45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二、被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因第三人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中心供氧系统工程款诉讼超额支付的损失486875.49元,并承担以486875.4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三、反诉被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260000.00元,并承担以2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四、驳回反诉原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第三人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10569.00元,此款已由原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预交,由被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反诉案件受理费7500.00元,由反诉原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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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10
合同纠纷
(2019)川0812执保104号
其他
-
50000
扣留被保全人Z某某、Z某某、Z某某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款50000.00元,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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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开庭公告 2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川0812民初116号
被告
原告:
成都浩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2024-04-07
2
其他
--
被上诉人
-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24
3
合同纠纷
(2021)川0812民初796号
原告
原告: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
被告:
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2021-09-29
4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1)川0812民初69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5
服务合同纠纷
(2021)川08民终536号
被上诉人
-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0
6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1)川0812民初18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X某某,Z某某,X某某
被告: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7
合同纠纷
(2021)粤04民终217号
上诉人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1
8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0)川0812民初948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2020-11-18
9
服务合同纠纷
(2020)川0812民初802号
原告
原告: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
被告:
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2020-09-10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川08民终98号
被上诉人
-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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