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正常 东北
武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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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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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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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其他
处以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
20000
宁城县财政局
2022-07-27
宁财购函〔2022〕31号

被执行人 1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内0429行初40号
被告
原告:
赤峰市普罗旺防火门有限公司
被告:
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44
确认被告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宁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l9年6月5日共同作出宁综执拆字(2019)第15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无效。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44元,合计94元,由被告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宁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自承担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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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2
其他
(2020)内04行辖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案由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审理
2020-09-25
3
承揽合同纠纷
(2019)内0429民初5252号
被告
被告:
L某某,赤峰义昌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0
准许原告红山区鼎盛活动板房制作门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8元,邮寄费110元,合计1568元,由原告红山区鼎盛活动板房制作门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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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4
物权保护纠纷
(2019)内04民终3178号
被告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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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5
其他
(2018)内0429民初528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92026
一、被告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S某某工程款1391938元; 二、被告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27元,保全费7230元,邮寄费88元,合计24645元,由被告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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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6
其他
(2018)内0429民初627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22384
一、被告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尾欠原告Z某某的工程款1422340元; 二、被告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2元,保全费2332元,邮寄费44元,合计19978元,由被告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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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7
合同纠纷
(2018)内0429民初627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65587
一、被告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尾欠原告W某某的工程款1365543元; 二、被告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90元,保全费3098元,邮寄费44元,合计20232元,由被告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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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8
物权保护纠纷
(2018)内0429民初1421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B某某,M某某,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赤峰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341
一、被告赤峰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因渗漏导致原告损失634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鉴定费13000元,由被告赤峰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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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5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内0429民初3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09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按理费421元,邮寄费88元,合计509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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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10
其他
(2017)内04行终177号
第三人
-
80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7)内0429行初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宁政复决字(2014)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邮寄费8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二原审第三人各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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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3)内0429行初1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城县人民法院
2023-03-02
2
其他
(2023)内0429行初1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城县人民法院
2023-03-02
3
其他
(2023)内0429行初14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城县人民法院
2023-03-02
4
承揽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蒙古景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宁城县人民法院
2020-12-1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内0429民初3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城县人民法院
2018-01-29
6
--
(2014)敖行初字第3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敖汉旗人民法院
2015-01-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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