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正常 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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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9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36项;拟建项目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3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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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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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

    招标 18

    中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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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9)鲁13民终833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T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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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2
劳动争议
(2019)鲁1392民初836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
驳回原告T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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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3
其他
(2017)鲁13行终352号
被上诉人
-
50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退还上诉人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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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4
其他
(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112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X某某
被告:
临沂经发环卫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366667
驳回原告C某某、X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原告C某某、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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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5
其他
(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112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C某某
被告:
临沂经发环卫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366667
驳回原告C某某、C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原告C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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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6
其他
(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112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X某某
被告:
临沂经发环卫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366667
驳回原告C某某、X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原告C某某、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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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7
其他
(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112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C某某
被告:
临沂经发环卫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366667
驳回原告C某某、C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原告C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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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41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1121111
一、被告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损失共计155,839.4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户名: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账号:75×××15)。案件受理费14,890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11,474元,由被告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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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31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41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1121111
一、被告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损失共计155,839.4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户名: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账号:75×××15)。 案件受理费14,890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11,474元,由被告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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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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