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孙小虎
91510824563296175M
860万元人民币
-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下段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7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9

裁判文书 2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川08民终915号
被上诉人
-
955473.2
一、维持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2021)川0824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L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901403元及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付资金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计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付资金利息; 二、撤销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2021)川0824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L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增加建筑面积款27035.10元及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付资金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计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付资金利息。 三、撤销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2021)川0824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上诉人L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增加建筑面积款27035.10元; 五、驳回上诉人L某某、L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L某某、L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6元,由上诉人L某某、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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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2
合同纠纷
(2021)川08民终92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14元由上诉人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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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3
合同纠纷
(2021)川08民终919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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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4
合同纠纷
(2021)川08民终640号
被上诉人
-
2024909.34
一、撤销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4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 二、姚磊、王永茂、王文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苍溪县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80638.6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80638.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7%,从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姚磊、王永茂、王文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苍溪县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44270.66元; 四、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列二、三项姚磊、王永茂、王文彦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五、驳回苍溪县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893.00元,由苍溪县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893.00元,姚磊、王永茂、王文彦负担10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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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5
合同纠纷
(2021)川0824民初2212号
被告
原告: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被告:
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930000
一、被告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苍溪县自然资源局缴纳土地出让金3930000元和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苍溪县自然资源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33元,由原告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负担14235元,被告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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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6
合同纠纷
(2021)川0824民初1052号
原告
原告:
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
驳回原告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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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7
合同纠纷
(2021)川0824民初1055号
原告
原告:
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W某某
--
驳回原告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0元,由原告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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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8
合同纠纷
(2021)川0824民初1035号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K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K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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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9
其他
(2020)川08财保3号
被申请人
-
--
查封被申请人W某某、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苍溪县某项目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4083.4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38平方米);库房建筑面积704.6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81平方米);车位246个(建筑面积12164.7平方米);住房6套,建筑面积980.5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12平方米),期限为2020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W某某、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财产予以保管,但不得毁损、变卖。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Y某某、W某某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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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10
合同纠纷
(2020)川民申89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苍溪县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2020-04-01

开庭公告 2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川0824民初1841号
原告
原告:
L某某,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苍溪县人民法院
2024-05-24
2
--
(2024)川0824民初1841号
原告
原告:
L某某,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苍溪县人民法院
2024-05-09
3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021)川0824民初2212号
被告
原告: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被告:
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苍溪县人民法院
2021-07-06
4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1)川0824民初1055号
原告
原告:
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W某某
苍溪县人民法院
2021-04-21
5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1)川0824民初1053号
原告
原告:
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X某某
苍溪县人民法院
2021-04-15
6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1)川0824民初1054号
原告
原告:
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苍溪县人民法院
2021-04-15
7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1)川0824民初1050号
原告
原告:
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K某某
苍溪县人民法院
2021-04-14
8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1)川0824民初1052号
原告
原告:
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苍溪县人民法院
2021-04-14
9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1)川0824民初1035号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苍溪县人民法院
2021-04-07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川0824民初2103号
被告
原告:
苍溪县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锦城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W某某
苍溪县人民法院
2021-0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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